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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人民政府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19 17:55)
文章正文

解读链接:领导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16〕94号)、《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宝民发〔2020〕165号)、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宝民发〔2021〕153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认定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陇县户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一至四级)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陇县户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具有陇县户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多重的三级、四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多重的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二)做好补贴对象认定工作

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标准的认定。“低收入”依据《陇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陇民发〔2021〕26号)执行;“其他困难残疾人”是指非低保、非低收入残疾人困难家庭中持有合法有效《残疾人证》提出申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家多残且无稳定工作和生活收入;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支出明显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且生活支出较大(民政确定的36种大病病种);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支出困难;家庭因特殊离异丧偶的单亲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其他经镇街入户调查核对确认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

(三)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落实动态调整管理及定期复核制度

(一)落实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新增领取补贴的残疾人,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落实定期复核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实施的原则,落实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乡镇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仍按原程序办理。各镇应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应当及时受理。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入户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城城乡社区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

县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批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标准省级财政负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二)资金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资金发放。县残联、县民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月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上级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县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县民政局、乡镇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加强动态管理,对信息系统中人员进行审核比对,并严把新进人员入口,确保精准施补、不漏一人,各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档案资料,做好会审研究、逐级报批、发放统计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每月公示残族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情况,每年一月全员公示,其余月份只需公示渐进退出人员,公示内容应包含如下要素:姓名、所在村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申请原因、初审意见、享受补贴标准、领取(或截止)补贴时间、备注,在居委会公开栏张榜至少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县残联、县民政局举报电话分别为4603008和4601785,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2.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镇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镇以及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所发有关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文件继续有效,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此文件为主。


陇县民政局              陇县财政局


陇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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