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现将陇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
地址:宝鸡市陇县天成镇铁塬村关山草原游客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智勇(15389338809)
电话(传真):0917-4589801
电子邮箱:lxgsgwh@126.com
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凡在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陇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关山管委会、林业行政部门和名胜区所在地镇政府,合理划定轮牧区、控牧区,根据实际制定草原轮牧和控牧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陇县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关山管委会)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管理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负责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县级文化旅游部门和天成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做好景区内农家乐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七条 关山管委会与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联合执法等方式,明确各自的具体执法事项和衔接分工。
关山管委会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有权先行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影响,并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关山管委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景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对于保护、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关山管委会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有关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国土空间规划是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十一条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符合《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除禁止的建设项目外,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经关山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活动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文物、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做好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县级林业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破坏草场,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开荒、填堵自然水系、过度放牧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
(五)修坟立碑、砍伐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关山管委会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根据规划,改善景区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做好游人疏导工作,保障游览安全。旅游旺季时,公安交警部门应该强化警力配置,协助景区做好交通管控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景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防范措施,并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县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应急管理和消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特种设备、食品、燃气、消防等专业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关山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办理涉景区行政审批前,应当征求关山管委会意见,由关山管委会负责现场勘察并审核同意后交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依托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关山管委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关山管委会负责出售。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及调整,由关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景区内交通、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关山管委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场所从事旅游住宿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业态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要求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业绩、信用程度以及游客对经营者的投诉核实后记录在册。
第二十六条 关山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在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和灾害性天气等期间,关山管委会可以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民生保障性商品和住宿、餐饮服务等价格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关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关山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控牧、轮牧政策,由关山管委会给予经警告,并按照羊每只20元,牛马每头50元处以罚款。
(五)对乱搭乱建、复垦种地、倾倒垃圾、车辆碾压等破坏草地的行为,由关山管委会责令限期清理和恢复草原植被,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伪劣商品、过期食品,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由关山管委会没收销毁,并对经营户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关山管委会审核,有本办法第二十一第(二)(五)(六)(七)项之行为,由关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关山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