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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 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21 08:29)
文章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 号)、陕西省《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和《宝鸡市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1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核定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部分房屋租赁租金补助,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保障方式。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县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县住建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关镇、县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城关镇东、西城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摇号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 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在县城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县区城镇户籍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县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区或市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城镇家庭(含单身人士)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 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向所在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将材料转往相关社区。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资格审核单位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将材料报送社区(镇政府),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社区(镇政府)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 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及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如暂无空房,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余房源交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县级或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出摇号入住通知后15日内,先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陇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3年之内不再受理。《陇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调整申请人;原承租人去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住房保 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将房屋变更名配偶为承租人;若配偶去世,由子女提供去世人相关资料,并退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双方离婚的由一方提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将房屋变更名一方为承租人。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县住建局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我县租金补贴分两种形式: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梯度补贴。县政府对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对应缴纳的租金实施分档补贴,梯度保障。城镇低保家庭按应缴纳租金的80%部分给予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按应缴纳租金的60%部分予以补贴。中等偏下收入(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应缴纳租金的20%予以补贴。

2.租赁补贴。县政府对具有我县城镇户口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因房源不足等原因,未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家庭,依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每月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计发租赁补贴。

3.县民政局、住建局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租金收缴和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收缴,在收缴租金的同时,从应收租金总额中扣减核准的租金梯度补贴后一次性收缴,为群众提供方便,具体为:

城镇低保家庭按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年租金总额的80%补贴后,一次性缴纳应缴租金总额的20%;城镇低收入家庭按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年租金总额的60%补贴后,一次性缴纳应缴租金总额的4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年租金总额的20%补贴后,一次性缴纳应缴租金总额的80%。

3.县民政局、住建局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4.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按拖欠金额的10%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后,不影响租金梯度补贴的发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85%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产权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局,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实行年审制度。县住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保障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要求退还所租赁房屋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有权力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入户检查。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一)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终止租赁合同的;

(十)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

(一)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政府有15%的产权份额,申请人有85%的产权份额。购房后继续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共有产权人不得随意转让,买卖等行为。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其所购的住房,购房款计算房屋折旧后退回购房人。

(1)隐报、瞒报家庭实际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的;

(2)将所购住房出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收回已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定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决定收回的原因。当事人家庭应当将已购的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销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担。

第二十九条  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摇号分配的形式,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及入住手续。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三)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四)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县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房服务中心应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保障资格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轮候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 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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