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申办工作程序、健全分类分层的救助标准体系、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民发〔2023〕9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3.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4.政策透明,公开公正。
二、工作任务
1.时间安排及下放额度
从2023年8月1日起,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确认,给予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经镇政府审核研究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由县民政局给予临时救助。
2.明确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救助对象提交书面(或通过“e救助”公众号)申请后,镇政府及时派员入户核查,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家庭),救助额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镇政府应及时审核确认,发放救助资金。
3.严格执行临时救助标准
各镇要严格执行陇县民政局 陇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陇民发〔2023〕99号)文件,严格核查、核算相关收入,核对全员经济状况,按照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范围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实施救助,严禁改变救助标准,严禁扩大救助范围,严禁以任何非实际生活困难理由违规办理临时救助。
4.坚持救助对象备案制度
救助额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临时救助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各镇要充分利用每周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及时研究审批确认临时救助事宜。如有申请,镇每月审批确认应不少于两次。救助办结后,要将审核确认的资料存档,将审核确认文件和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备案内容应注明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详情、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
各镇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或镇村干部近亲属申报临时救助应履行备案制,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审核确认。
5.做好急难型临时救助实施
对“急、难、特、危、重”等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困难群众需使用紧急程序的,各镇核实户内情况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可直接研究审核确认,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并在拨付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和完善相关资料和审核确认手续。并在镇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进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
6.规范救助资金管理
各镇要根据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储备金,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临时救助开展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将临时救助储备金拨付到镇政府账户,由各镇及时准确发放到救助对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镇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督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坚持公开公示。各镇要坚持临时救助政策公开、审核确认结果公示原则。利用镇村社会救助公示栏、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让临时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2.完善档案资料。各镇要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入户、公示、确认等资料每月进行归档整理,切实做到临时救助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一户一档。同时,要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与实际救助数据一致,准确无误。
3.严肃责任追究。各镇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不入户调查不审批、不公开公示不审批”的原则,严格落实入户核查、审核、确认签字负责制。县民政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镇临时救助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各镇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移交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相关镇村或责任人予以问责。
陇县民政局 陇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