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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某工地,房屋所有人李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与张某、王某发生争吵,在互相拉扯推搡时,被告人秦某某上前将正在与李某某撕扯的张某从两米高台的土台上推下,之后又将王某从土台上推下,致张某、李某二人受伤。经鉴定张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前,被告人秦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张某、王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此外,现场有李某某的其他家属,有条件上前阻止二人的推搡行为,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当事者侄女的朋友,在可以采取缓和的制止方式的情况下,冲上前去将张某推下高台,继而又把王某推下高台,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备防卫的条件。故而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陇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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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陇法课堂】一男子利用“无影推”成功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