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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咸宜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力 发电项目(陇县曹家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14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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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咸宜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力 发电项目(陇县曹家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2024-09-12 14:40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于:北京市

陇县段家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咸宜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力发电项目(陇县曹家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函陇段电字〔2024〕27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4年第8次会议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陇县曹家湾镇境内,系咸宜河流域规划开发的第二级,坝址位于咸宜河与南峡沟交汇口上游500米处的咸宜河左岸,引水线路沿咸宜河左岸布置。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630千瓦(1000千瓦+630千瓦),工程类别为Ⅴ等,工程规模为小(2)型,多年平均发电量437万千瓦·时,年利用小时数2680小时,为径流式无调节水电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引水枢纽、引水系统、发电厂区、尾水渠等。

二、经审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不全面。

(二)报告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对项目生态环境等级进行判定,等级判定依据错误;项目位于渭河以北,不属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但报告认为“工程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一般保护区”,评价范围确定错误;报告中千河上游一级支流咸宜河的水功能类别前后不一致,评价标准选择不准确。

(三)工程概况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建设过程描述不全。

(四)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不实,陆生、水生生态现状和流域水质现状等内容非本项目现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全面,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要求。

(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面环境管理、监测计划、环保投资等不准确。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咸宜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力发电项目(陇县曹家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可在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后重新向我厅报批。

如对本通知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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